关于征求《关于支持我省设施农业发展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修改意广东省:关于征求《关于支持我省设施农业发展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公告为促进我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推动我省乡村振兴战略落实,我厅牵头起草了《关于支持我省设施农业发展的意见》,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建言献策,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提出修改建议时请说明建议的理由并附上联系方式,以便对《征求意见稿》进行沟通修改。意见和建议请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shengting321@126.com。反馈时间:2018年2月7日-2月26日。![]() 附件:关于支持我省设施农业发展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省国土资源厅 省农业厅 省海洋渔业厅关于支持我省设施农业发展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局、海洋渔业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及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决策部署,促进我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推动我省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现就支持我省设施农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设施农用地的内涵和监管原则 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畜牧养殖生产设施及附属设施用地;直接用于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等农产品生产的设施及附属设施用地;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晾晒场、粮食果品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设施农用地须遵循以下监管原则: (一)坚持农地农用,禁止非农化。设施农用仍然是农业用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不得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禁止擅自将设施用于其他经营。 (二)坚持质量保护,确保生产能力不下降。设施农用地使用者在用地过程中可采取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架空或预制板铺面隔离等工程技术措施保护耕作层,确保耕作层不受破坏,并且承诺在项目完成后马上恢复原状,确保设施农用地生产能力。 (三)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保护设施农业。对卫片执法检查中出现的疑似设施农业项目违法用地的案件,国土资源部门应联合农业、渔业部门,及时现场核查,合理合法保护设施农业项目经营者和农民的合法权益。 (四)坚持因地制宜,合理控制规模。因地制宜合理控制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规模。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规模化粮食生产,种植面积500亩以内的,配套设施用地控制在3亩以内;种植面积超过500亩的,配套设施用地可适当扩大,但最多不得超过10亩。 二、进一步细化设施农用地分类 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以及国土资源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做好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保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2号)的要求,结合我省设施农业特点,进一步细化设施农用地分类: (一)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设施农业项目中,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各类大棚(含钢架结构或PC板温室)、作物(含食用菌、花卉)工厂化栽培用地等;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给排水设施)、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育种育苗场所(含组培室)、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含蔬菜种植、烟草种植和茶园、橡胶园等农作物种植园的看护类管理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及水肥一体化物联网(含水肥一体化灌溉)管护房用地。 (二)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的管理用房用地;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场所;水泵配电管护房用地;农产品产地初加工、田头冷链仓储、烘干设施,产品分级处理场所(含自用饲料加工、包装、晾晒、烘干等)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 (三)配套设施用地。配套设施用地是指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从事规模化的农业生产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包括: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农机具临时存放和维修车间场所等用地。 三、规范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 (一)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属于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生产结束后,经营者应按相关规定进行土地复垦,占用耕地的应复垦为耕地。 (二)直接用于农作物种植,无附属或配套设施的大棚,不需办理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按农用地管理。 (三)有配套设施、附属设施的,必须办理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实施主体必须将设施农用地建设方案报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意后方可实施。水产养殖的设施农用地建设方案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海洋与渔业管理部门备案。 (四)及时办理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各地国土资源、农业和渔业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设施农用地信息备案制度,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制度。乡镇政府应在签订用地协议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县级国土资源、农业和渔业部门备案,县级国土资源、农业和渔业部门应于15个工作日内明确备案核实情况。对于县级国土资源、农业和渔业部门上报的设施农用地备案信息,应同时具有县级国土资源、农业和渔业部门的备案确认证明。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合理界定和规范管理设施农用地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发展的补充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6〕50号)与本文不符的,按本文执行。 本文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2018年2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