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一号文件:耕地上建这十类建筑是合法的,不是违建!


发布时间:

2024-07-08

中央一号文件:耕地上建这十类建筑是合法的,不是违建!

耕地上建这十类建筑是合法的,不是违建

一、蔬菜大棚

二、养殖场

三、简易看护房

四、粮食临时存放处

五、育种育苗场所

六、养鱼养虾的鱼塘

七、存放农产品,农资,农具的仓库

八、晾晒场

九、化粪池

十、保鲜冷藏库

 

注意了,可占一般耕地,不能占用基本农田。

根据农业农村部2020年1号文件发布:将农业种植养殖配建的保鲜冷藏、晾晒存贮、农机库房、分拣包装、废弃物处理、管理看护房等辅助设施用地纳入农用地管理,根据生产实际合理确定辅助设施用地规模上限。农业设施用地可以使用耕地。

 

了解设施农业用地建设

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

 

其中,作物种植设施用地包括作物生产和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以及与生产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等设施用地;

 

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包括养殖生产及直接关联的粪污处置、检验检疫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用地等。

 

具体来讲,设施农业用地还被划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三种类型。

 

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如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水产养殖池塘、简易的生产看护房等生产设施用地;

 

附属设施用地是指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如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

 

而配套设施用地则是指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如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粮食存放场所等。

 

2022年2月22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做好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发布,即2022年中央一号文件。作为21世纪以来第19个中央一号文件,全文近万字。

 

该文件总共分为8个部分,一是、全力抓好粮食生产和重要农产品供给;二是、强化现代农业基础支撑;三是、坚决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底线;四是、聚焦产业促进乡村发展;五是、扎实稳妥推进乡村建设;六是、突出实效改进乡村治理;七是、加大政策保障和体制机制创新力度;八是、坚持和加强党对“三农”工作的全面领导。其中,与老百姓利益息息相关的应该是以下几个部分

 

01

一、实行耕地保护党政同责,严守18亿亩耕地红线

一号文件明确提出“三条控制线”顺序,指出要按照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的顺序,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把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任务足额带位置逐级分解下达,由中央和地方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作为刚性指标实行严格考核、一票否决、终身追责。这段话中,强调了“三条控制线”的顺序,首先是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这是放在首位必须落实的控制线,其次是生态保护红线,第三才是城镇开发边界。

 

因此,一个地方盲目扩张建设用地的想法看来必须刹车了,今后只能走科学化、节约化的用地之路。其次,这段话提出了“把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任务足额带位置逐级分解下达”,意味着今后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位置在什么地方是上级确定的,地方想擅自调整永久基本农田或擅自占用耕地的路走不通了。第三,这段话还提出要对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由中央和地方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作为刚性指标实行严格考核、一票否决、终身追责”。

另外,继有关部门发布相关文件后,该文件中再次明确了耕地的主要用途,包括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永久基本农田主要用于粮食生产、高标准农田原则上全部用于粮食生产。

 

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是我们国家农业发展的重要方向和目标。虽然国务院、自然资源部此前就发布了《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以及《关于完善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工作机制的意见》 等相关政策规定,但是从实践过程中来看,耕地“非农化”“非粮化”的情况仍然存在,比如,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占用耕地,甚至是永久基本农田上建设房屋、取土、建大棚房、栽种树苗,发展养殖业、建窑、建坟等,严重破坏了土地用途。

 

对此,要提醒大家,耕地不是想占就能占,想建就能建、想栽就能栽的,在没有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擅自占用土地进行建设是违法行为,一旦被举报或是被相关部门主动发现,那么势必会面临着严格的处罚。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破坏种植条件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大家一定要遵守法律规定,依法按照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否则只会得不偿失。

 

02

二、农村有权参与,不盲目拆旧、大拆大建

文件中指出,落实乡村振兴为农民而兴、乡村建设为农民而建的要求,坚持自下而上、村民自治、农民参与,启动乡村建设行动实施方案,因地制宜、有力有序推进。坚持数量服从质量、进度服从实效,求好不求快,把握乡村建设的时度效。

立足村庄现有基础开展乡村建设,不盲目拆旧村、建新村,不超越发展阶段搞大融资、大开发、大建设,避免无效投入造成浪费,防范村级债务风险。统筹城镇和村庄布局,科学确定村庄分类,加快推进有条件有需求的村庄编制村庄规划,严格规范村庄撤并。

 

推进乡村建设是好事,但是在推进的过程中,应当要保障农民的相关权益,不能只求快,不求好,不能为了尽快完成拆旧村,建新村而逼迫老百姓搬迁。这在《乡村振兴促进法》等相关的政策法律规定中都有明确的规定。

 

《乡村振兴促进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优化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发展布局,按照尊重农民意愿、方便群众生产生活、保持乡村功能和特色的原则,因地制宜安排村庄布局,依法编制村庄规划,分类有序推进村庄建设,严格规范村庄撤并,严禁违背农民意愿、违反法定程序撤并村庄。

 

一些旧村改造、旧庄改造等项目,在具体实施时都应当要在农民自愿的情况下依法进行,任何人、任何单位(包括村委会)都不能以各种理由变相地侵害老百姓利益,否则必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03

加大耕地执法监督力度

另外,在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中还明确指出,一要严厉查处违法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二要稳妥有序开展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专项整治试点。三要巩固“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成果。三项措施虽然只短短的三句话,但内涵丰富,每项任务都是“长牙齿”的耕地保护硬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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